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拍卖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特制定本拍卖规则。
第二条 本拍卖有限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拍卖法》进行的拍卖活动过程具有法律效力。本拍卖公司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卖家)、竞买人(买家)必须仔细阅读和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四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本拍卖有限公司)
第六条 拍卖活动在拍卖师主持下进行。
第七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八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九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委托人不得就同一标的再另行与其他拍卖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可以由其代理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或参照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并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二十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公民个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于拍卖会前到本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纳一定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及有关资料。凡参加竞买者,即表明已了解本规则,愿接受相关条款,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须凭本拍卖公司发放的竞买证和保证金收据,换取叫价牌入场参加竞买。竞买者进入拍卖会现场,表示已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佣金,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提供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它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开始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现场竞买时,必须举起号牌并按拍卖师宣读的加价幅度进行加价,否则该竞价无效。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三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支付成交额20%的定金,余额限市内三天、市外五天付清,否则按违约处理,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四节 佣 金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凡本规则未包括而又必须的规定,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拍卖有限公司所有。 |